(***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2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此文件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7号
1994年3月10日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7号
1994年3月10日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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