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此文已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已无效***)

国经贸资[1996]809号

1996年11月28日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的规定,现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86年11月修订)终止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按照财税字[1994]1号、国税发[1994]8号、财税字[1996]20号、2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一、企业在开来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  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莹石、磷、钒、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以及利用伴生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6.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锑、碘、稀土、雌黄;

  7.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钒、钛、铌、稀土;

  8.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

  9.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钴、铱、铅及其他黑色、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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