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已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1号

1994年8月9日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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