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5号

1994年9月15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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