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29号

1996年3月18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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