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国农办恢字[1962]第159号

1962年6月19日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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