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财农字[1962]第410号

1962年10月13日

  兹将农业税征收棉、烟、麻及其他农产品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的实物,凡是属于供销合作社收购范围内的产品,全部按收购牌价拨交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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