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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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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财农字[1962]第410号
1962年10月13日
兹将农业税征收棉、烟、麻及其他农产品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的实物,凡是属于供销合作社收购范围内的产品,全部按收购牌价拨交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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