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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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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字[1963]第634号
1963年8月5日
现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国财办字489号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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