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有关结算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有关结算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有关结算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73]第35号

1973年9月26日

  据山东、安徽、湖南、陕西等省反映,在农业税征收和结算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要求明确。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农业税收政策,有利于当前秋征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64]498号文件《关于注意作好到期农业贷款和预购定金收回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在农作物收获以后,应当坚持这样的分配次序:首先扣除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扣除生产费用(包括应当归还的短期农业贷款和预购定金);扣除一定比例公积金(包括到期的长期农业贷款)和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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