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44号

1991年8月15日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  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同意你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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