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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61号
1992年6月9日
你区《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振兴新疆经济,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国务院决定对你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同意扩大自治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审批,并发放批准证书和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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