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中的“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上述规定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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