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1990年9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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