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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主席令[第1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85年1月21日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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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主席令[第1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85年1月21日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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