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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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 (主席令[2002]第8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1985年6月18日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第三条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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