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2003)

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2003)
  

  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
  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3]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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