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题注]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本文废止)


  (注解: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筒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从事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中的甲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生产的乙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 增值税税率)
  进口产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五条 “扣额法”计算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_扣除金额)×税率
  上项“扣除金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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