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题注]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命令(国务院令[2003]第369号),此文件已废止。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号

1988年07月28日

  第一条 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提高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设立,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可以拆借使用。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