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

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8]第516号),该文件已废止。


  第一条 根据‘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内的古遗址、古墓葬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重要发现和收获及时报告文化部。如高等学校或其他单位拟对古遗址、古墓葬进行调查,必须征得调查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将调查的重要发现和收获及时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三条 古遗址、古墓葬的发掘工作,必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能进行:
(一)为解决学术问题进行的考古发掘;
(二)在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国防、城市建设等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配合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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