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0年2月16日发布的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将本文废止)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7号
1990年7月6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主 任 宋 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就依照技术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决定在本行政区划内,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日常工作可以由该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
第六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格式文本的,一般应当符合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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