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律商网注]
根据《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监督和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科委行政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委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
  (一)制定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二)提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政策界限;
  (三)协调指导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
  (四)经委领导审批后,发出复议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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