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题注]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民政部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37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
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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