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题注] (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财政执法监督,提高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财政部机关、财政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财政部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财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因执行公务造成损害后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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