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题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切实加强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中央财政,根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其所在地财政机关征收;中央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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