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题注] 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财地字21号将本文废止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86]财预226号

1986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促进这些地区加快发展生产建设事业,发展农村商品经济,逐步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贫困地区。在资金分配时,对于这些地区尚未解决温饱的要优先安排。

  第三条 发展资金按省、自治区进行分配。省、自治区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标准和支援对象,并有计划、有重点、集中连片地分配使用,不能按部门或按地区平均分配。

  第四条 发展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改变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修建农村道路、桥梁,对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进行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方面,可根据资金情况有重点地给予补助。支援的对象应当以集体经济和贫困户为主。对能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的个体户、联体户,也可给予必要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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