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

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
  

[题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一、为了统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核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范围,正确核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二、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是指一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公款购买(包括自制加工、以物易物、以物顶债和商品性调拨)供集体消费的非生产性商品的货币支出。

  三、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内容按照下列六大类划分: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
  (二)劳动防护用品;
  (三)饮水、洗澡、取暖用燃料;
  (四)非生产机动车辆用油;
  (五)专项控制商品;
  (六)其他一般商品,包括:
  1.办公用品;
  2.帐册、报表、单据、票证和纸张;
  3.书报杂志;
  4.布匹及其制品和纺织品;
  5.各种家具设备和业务器具;
  6.日用电器、器材和电讯器材设备;
  7.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和器材;
  8.一般建筑材料设备;
  9.一般日用器具、设备;
  10.食品、礼品、奖品、纪念品;
  11.一般交通工具;
  12.其他商品。

  四、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的核算和执行情况报表,均按照本规定六大项分类。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
  (二)劳动防护用品;
  (三)饮水、洗澡、取暖用燃料;
  (四)非生产机动车辆用油;
  (五)专项控制商品;
  (六)其他一般商品。
  各项内容见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的具体划分。本规定未列明的开支项目,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参照六大类的划分原则归入有关大类。属于专项控制商品的支出,应统计在第五大类“专项控制商品”类。

  五、不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的项目,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和科学研究单位购买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和科研的设备、物品和材料。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对社会开放的宾馆、招待所、影剧院(俱乐部)、专业剧团等购买直接用于经营的设备、物品。
  (三)实行独立核算,对社会开放的医疗单位和邮电、通讯服务部门以及照像、饮食等服务部门,购买直接用于经营服务场所的设备、用品。
  (四)用公款支付的劳务和服务费用,如差旅费、修理费、房租、工资等。
  (五)职工出钱,单位代买的物品。
  (六)生产经营企业和科研、医疗单位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直接供生产、经营、科研第一线职工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七)部队、武警、警察的军服、警服,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工商、商检、动植物检疫、港监、船检、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国家标志服装和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执行公务用的行业标志服装。
  (八)外资、中外合资企业购买的物品。

  六、《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一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

  七、本规定由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1991年1月1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核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时,必须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以前有关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的具体划分
  附件: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的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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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类别 | 下列非生产性支出记 | 下列支出不记入
  | 入社会集团购买力帐 | 社会集团购买力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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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药品和医 | 1.单位的在职职工、离退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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