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题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酒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洒类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税 目 │ 税 率 %
───┬───────────────┼────────────────
  白 │ 粮 食 酒 │ 50
  │ 薯 类 酒 │ 40
  酒 │ 糠 麸 酒 │ 28
  │ 其它原料酒 │ 15
───┴───────────────┼──────────────
  黄 酒 │ 50
  土 甜 酒 │ 38
  啤 酒 │ 40
  复 制 酒 │ 30
  果 木 酒 │ 15
  汽 酒 │ 15
  药 酒 │ 13
  酒 精 │ 10
───────────────────┴──────────────
  二、各类酒的征收范围
  (一)白酒: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成份的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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