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

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
  

[题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加快电力工业的发展,解决电力建设项目还贷资金不足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电力工业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新建电厂、新增机组(以下简称新建电厂和机组),在还贷期间,用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归还贷款不足的,允许对其新增电量减免产品税,用以归还到期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除华能发电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县及县级以下电网和企业自备电厂以外的电力工业企业,从一九八0年以来使用"拨改贷"贷款,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和专项技措贷款以及节能贷款、煤代油贷款等固定资产贷款新建的电厂和机组在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期间内生产的电量,均可减免产品税归还到期贷款。
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地方和主管部门以集中的折旧基金发放的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委托性贷款以及银行利用企业单位存款发放的委托性贷款等,不能减免产品税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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