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题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根据《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现就国营对外承包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得税征收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公司,(含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子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分别计算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与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或与其他单位合伙在境外承包项目,凡公司对外承包并总结算的,向公司统一征收所得税,其他各方分得的税后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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