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题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颁发后,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出一些政策界限和执行口径方面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对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征收所得税,仍暂按15%的税率执行。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只限于: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规定,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由事业费拨款改为承担任务收费,盈余按规定比例分成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实行上述办法的,不能给予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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