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题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鼓励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发展生产,贯彻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所增加的利润,按4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政策精神,现对有关财务税收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业部门及其他非工业部门所属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国营大中型生产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视同生产性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项目所增加的利润,可享受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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