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

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
  

[题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据反映,各地在对文物商店销售收入征免税政策掌握上不尽一致。为此,现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文物商店经营已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对其征免税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文物商店出售文物和兼营文物复仿制品、文房四宝、新旧工艺品的销售收入,仍实行原来的利润分配办法,暂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但对这几项经营范围之外的销售收入,从一九八七年起,应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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