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11年版)和议定书自2013年12月13日起生效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1996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愿意就修订缔约双方于1984年7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签订议定书,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第二条取消协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由下列条款代替:
“(九)‘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联合王国方面是指英国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第三条取消协定第四条第一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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