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预字〔1997〕286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二)医院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可按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医院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医院应按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医院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医院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三)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收入支出总表;
  3.基金变动情况表;
  4.有关附表。
  (四)医院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规定。
  (五)医院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医院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医院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八、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01 101 现金
02 102 银行存款
0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04 111 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
05 113 应收医疗款
06 114 坏账准备
07 119 其他应收款
08 121 药品
09 122 药品进销差价
10 123 库存物资
11 125 在加工材料
12 131 待摊费用
13 141 对外投资
14 151 固定资产
15 153 在建工程
16 161 无形资产
17 171 开办费
18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19 201 短期借款
20 202 应付账款
21 204 预收医疗款
22 205 应付工资
23 207 应付社会保障金
24 209 其他应付款
25 211 应缴超收款
26 221 预提费用
27 231 长期借款
28 241 长期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29 301 事业基金
30 302 固定基金
31 303 专用基金
32 305 收支结余
33 306 结余分配
  (四)收支类
34 401 财政补助收入
35 402 上级补助收入
36 403 医疗收入
37 404 药品收入
38 409 其他收入
39 411 医疗支出
40 412 药品支出
41 415 管理费用
42 416 财政专项支出
43 419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库存现金。
  医院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医院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医院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医院,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二、医院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医院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医院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末,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业务的医院,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医院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
  月末,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医院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医院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医院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医院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医院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库存物资”、“药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医院与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在途资金”等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医院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111号科目 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住院病人收取的医药费。
二、医院向住院病人收取医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科目。住院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结算医药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预收医疗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住院费用大于预交金,按预交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补交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补交金额不足,按欠费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科目,按发生的医药费总数,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在院病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办理结算的住院病人医药费。
  第113号科目 应收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门诊病人和出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
二、医院应向门诊病人收取的医疗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医院与住院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结算医药费时,如果发生住院病人欠费的,按预交金数,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补交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欠费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医药费总数,贷记“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
  医院收回门诊病人、出院病人欠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时,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门诊病人和出院病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收回的医疗款。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医院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医院按规定核销坏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费、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医院拨付的备用金、职工预借的差旅费等。
二、医院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医院,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销。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121号科目 药品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的售价成本,包括存放在药库、药房的药品。
二、医院的药品采用售价进行核算,药品的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在“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采购费用及管理中支出的费用在“药品支出”科目核算。
三、医院购入的药品验收入库时,按售价,借记本科目(药库),按进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和进价的差额,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时,借记本科目(药房),贷记本科目(药库)。
  制剂或委托加工发出药品时,借记“在加工材料”、“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药库)。
  医院内部领用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药库)。
  医院销售药品时,借记“现金”、“应收医疗款”、“银行存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等科目,贷记“药品收入”科目。
  月末,结转药品销售成本时,按药品的实际成本,借记“药品支出”科目,按计算的本月消耗药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按已销药品的售价,贷记本科目(药房)。
  药品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药品进销差价”、“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药品盘亏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药品销售价格变动时,按现存药品调价前后的差价金额调整有关科目。上调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调时,借记“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药库、药房设置明细账,在明细账下按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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