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题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适应“预算包干”的要求,现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的会计帐务处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年经费预算的拨付。为了划清预算年度,核算预算包干结余,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全年预算拨款,应在年终前按核定的全年包干预算数如数拨足。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将全年经费限额逐级下达到基层用款单位进帐;实行“划拨资金办法”的,将全年经费拨款逐级拨到基层用款单位进帐。

  二、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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