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建监[1995]737号

1995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996年,我国的建设监理将转入全面推行阶段。请各地方、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监理工作的效用,努力提高建设监理质量和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在执行本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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