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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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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电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强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企业的活力,解决电影经济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影票价管理权限
(一)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三年第13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各种经营性的文化收费标准(包括电影票价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一九七九年在国务院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的报告》中,曾规定电影票价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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