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
  

[题注]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银发[2000]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

银发[1993]291号

1993年10月15日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中央银行及各综合部门对现行宏观经济管理仍不可缺少按经济性质和产业等分类统计的信息。另一方面,专业银行目前还是国家专业银行,仍代理国家规定的业务,具有反映国民经济现状、提供宏观管理信息的义务。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各专业银行准备调整会计科目。由于上述原因,一些专业银行计划设置的会计科目目前不能满足计划、统计部门最基本的需求,需对会计科目作进一步调整。为此,人民银行将需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发给你们,望各行据此并结合本行的实际需要,增设和调整有关存、贷款科目。

  各专业银行总行应于十月二十日前,将增设和调整的会计科目下发各分行并抄报人民银行总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的顺利实施。

  附件一:增设会计科目表
国家银行应设会计科目 备 注
  资产类
工业企业贷款 增设
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增设
科技开发贷款 增设
商业企业贷款 增设
粮食采购贷款 增设
其他农副产品采购贷款 增设
预购定金贷款 增设
外贸企业贷款 增设
外贸收购贷款 增设
建筑安装企业贷款 增设
农业贷款 增设
农村信用社贷款 增设
集体工商企业贷款 增设
乡镇企业贷款 增设
  三资企业贷款 增设
私营及个体工商业贷款 增设
其他短期贷款 增设
技术改造贷款 增设
基本建设贷款 增设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增设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增设
信托贷款 增设
委托贷款 增设
国家投资债券贷款 增设
应收租赁款 增设
政府委托贷款 增设
中央银行债券 增设
短期国家债券 增设
其他短期债券 增设
长期国家债券 增设
其他长期债券 增设
委托投资 增设
中央银行存款 增设
中央银行特种存款 增设
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增设
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增设
存放银行同业 增设
存放金融性公司 增设
拆放银行同业 更名
工业企业存款 增设
物资供销企业存款 增设
商业企业存款 增设
外贸企业存款 增设
建筑安装企业存款 增设
农业存款 增设
农村信用社转存款 增设
农村信用社缴存一般存款 增设
集体工商企业存款 增设
乡镇企业存款 增设
  三资企业存款 增设
私营及个体工商业存款 增设
其他活期存款 增设
单位定期存款 增设
自筹基建存款(建设银行) 增设
信托存款 增设
委托存款 增设
政府委托贷款资金 增设
发行国家投资债券 增设
中央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增设
银行同业存放款项 增设
金融性公司存放款项 增设
银行同业拆入 更名
金融性公司拆入款项 更名
中央银行借款 更名
注:代理人民银行业务根据人民银行科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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