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生猪购销价格放活后,经营渠道增多的新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85〕财税字第246号)的精神,现对我省屠宰税征税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凡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百分之三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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