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题注] (1999年4月修改稿)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7]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上证字[1999]7号

1999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中文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ANGHAI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SE。

  第三条 本所是为证券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 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第五条 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亿元。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所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
  (七)设立或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授权的其他职能。
  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所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二)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所对技术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要求;
  (四)承认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席位费及其他费用;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备前条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文件,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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