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题注] (1994年12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修订)

1997年10月1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
  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
  (四)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农业机械服务市场;
  (六)负责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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