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86]财税字122号

1986年5月28日

为了支持经济特区发展,做好外引内联工作,促进经济特区向外向型转变,引进先进技术,扩大产品出口,根据1986年2月7日国务院国发[1986]21号国发[1986]21号文件“关于对内联企业税收的优惠办法”的精神,现对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经营的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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