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我部制定了《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精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积极推进和规范住房制度的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按照国务院及其房改主管部门的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市、县级以上,下同)的房改政策,不得以低于规定标准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不得超标准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代职工缴纳或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款和其他资金。

  二、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要按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价款。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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