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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