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
  
  (注解:本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决定开征烧油特别税,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一律按照本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二、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为简化手续,便于管理,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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