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文落实内地与港澳CEPA服贸协议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6-07-21
英文版
近日,交通部发布2016年第27号公告,旨在落实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事项。
公告规定:一、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相关业务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五条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执行。二、经交通部批准,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港澳资本股比放宽至51%,相关业务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执行。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等业务由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
交通运输部
)
法规链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