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补充规定(六)征意
发文日期: 20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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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部发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截止至8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一、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投资飞机维修、航空食品、航空货运仓储、停车场和地面服务项目。取消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计算机订座系统企业的营业许可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的要求。二、在广东、上海、天津、福建自贸区内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取消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通用飞机维修项目;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
(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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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