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问题
发文日期: 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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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称《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知》同时明确,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