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意见印发
发文日期: 2016-09-01
英文版
近日,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达到工商、税务部门数据信息实时共享。据此,《意见》明确“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等七方面改革任务。《意见》指出,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等。《意见》还确立上海等四地区自10月1日起试点“两证整合”。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